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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信用”比现代还重要,若没信用,这个人什么事情都做不了

2022-10-12 20:41:37 2560

摘要:“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忠信而行正道者,必为天下人所心悦诚服。要有信用,信人也要信己。”其实,所谓的“信用”,就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

“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忠信而行正道者,必为天下人所心悦诚服。要有信用,信人也要信己。”

其实,所谓的“信用”,就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

古代的“信用”行为则比较单调,通常是指:产品与金钱在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两方采用“预支”或“赊欠”两种方法实行延期给货或是提前给货的情况。虽说,商人讲究“钱货两清”,但是,商人难免会有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货物也有短缺的情况。

所以,古代的“信用行为”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清朝建国之后,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随着满清支持的各大商贾世家的崛起,商品经济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清初,我国市面上的商品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数量也是五花八门,以商业城市为中心的一条条商路交错纵横,农村集市与城镇经济体交相辉映,下海经商者越来越多,随之投入市场的资本也就越来越大。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交易更加频繁,货币的使用范围也就越来越广。

前文我们说过,由于,交易手段太过单一,所以,大部分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在进行交易时难免会面临资金、货物短缺的窘境,为了避免这种状况,信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清初,我国的民间的“商业信用”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信用关系的大量建立。

在清初的民间商业信用中,供应者与供应者、供应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甚至,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信用关系。站在信用主体的角度,可以将信用大体分为:供应者的信用、生产者的信用、消费者的信用。并且,按使用信用进行交易的方式来分,则又可分为口头约定、记账、票据。

有趣的是,这三种信用方式,是随着商业发展逐步产生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有预订、买定和赊账三种方式。在商业信用中,消费者的信用占较大比重,因为,当时不论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

与供应者相关的商业信用则遍及各个阶层,与生产者相关的商业信用则相对简单,毕竟,在清初时期,生产者大部分都是农业生产者或手工业生产者。生产者在进行生产工作时,难免会与其他生产者构建商业关系,于是,双方便成为供应者和消费者,或是上游生产者与下游生产者,二者之间也有着商业信用的产生。

二是、牙行这一产业的出现。

牙商的原型,是介绍供应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中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间商”。早在汉朝时期,就已有成规模的牙商组织出现。由于,清初商业发展迅速,所以,提供中介服务逐渐盛行。

清袭明制,《大清律例》规定:“牙商必须为殷实良民,有联保甘结,一个牙行只许一人经营。官厅发给牙行盖有关防的文簿,以登记客商住所姓名,逐月送报官厅。”并且,在价格评定、银钱收付、商品收付等业务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在许多大额交易中,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信用不足,无法达成稳固的信用关系,这时牙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资料表明,在清初的所有大额商业信用行为中,几乎都出现了牙商的身影。牙商站在相对公正的角度,为供应者的货物评估价格,撮合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甚至,有些牙商则利用自己的资源开设分店,从中赚取差价。

满人入关后,清朝统治者为避免商业纠纷,禁止外地商人直接与商铺进行交易,外地商人不论是想要向某地输入产品,或输出货源都得通过牙商这个环节。并且,牙商在进行中介服务时,有一套严格的流程,所以,供应者与消费者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才能达成交易。

外地商人通常会选择口碑较好的牙行,以避免个人利益受到损失。虽然,牙行从中抽取的佣金不菲,但是,清朝并没有商业保险或相关的责任制度,所以,一旦某方有失信行为并逃逸,牙商则要向另一方承担所有的商业责任。

直至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各地又有种种俗称:东北地区称“大屋子”,华中、华东称“行栈”,华南及港澳等地称“九八行”、“平码馆”、“南北行”等。全国解放后,取消各种牙行,代之以贸易货栈等商业形式。

三是、清初的商业信用与高利贷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古代商人若想要融资只能通过两种形式:经过正常的商业信用获取资金,或向高利贷者借取资金。清朝初期,商业信用处在稳步发展阶段,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高利贷成了热门行业。清朝时期,商业信用与高利贷信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很多时候二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商业信用,有时会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变成高利贷信用。而有时,双方保持着借贷关系,又会因为各种因素转换为赊账买卖关系;可以说,清初的商业债务关系是复杂且混乱的,业界和官方并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

也正因为高利贷信用与商业信用模糊不清,最终,才会使得这两种信用关系遍布清朝初期各个不同层次的商业领域。高利贷与商业信用共同满足了供应者、生产者、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二者在市场资本流通、货币流通、商品流通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是、商业信用逐渐有了票据化的趋势。

前文我们说过,票据随着商业发展逐步产生的。起初,商人因商业需求作出口头约定,但是,随着失信行为的产生,商人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记账,到了后来演化成票据。这些信用票据不单单作为双方信用关系的证明,其自身也是有价值的,通常可以转让给其他商人。

可以说,这些票据的签发是以商人的社会信用为基础的,票据被广泛应用到各种商业行为中,不但,可以作为商业信用的凭证,也可以作为高利贷信用的凭证,还有些票据的作用与现在银行票据别无二致。

市场上最讲“诚信”二字,契约精神就是一个合格商人的最基本体现,票据正是契约精神的产物。票据的出现,优化了传统契约在签署过程中复杂的流程,简化了资金回收的流程。票据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取代了传统货币,避免货币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发生缺失、损坏的状况。

在票号出现之前,票据仅作为商人之间流传的“纸币”,在市场内部流通。直到负责汇兑职能的票号产生,这才使票据大范围流通,中国商业与金融业也在这一时期突飞猛进。

五是、与商业信用有关的法律和规矩逐渐成形。

这一点与票据的出现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失信行为发生后的产物,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为避免失信行为的继续发生,官方一次又一次完善了有关商业信用的法律,商界也有了种种约定俗成的规矩。

民间商业信用的相关法典与商界商业信用规矩的成型,规范了供应者、消费者、生产者之间的信用行为,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清朝初期,有关商业信用的法律与规章通常都只是泛泛而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并不明确。

并且,在具体的司法执行中,执法者还要考虑当地的民风民俗、市场规矩,这些都是遵守原则酌情审判的重要依据。如果说,官方的法律是原则性的框架,那么,商人之间约定俗成的规矩则是细化了这一框架。

由于,更加贴近商人本身,所以,商界的规矩比官方的法律法规更具实用性,也被更多的商人认同并遵守着。俗话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在市场上同样适用,商场规矩在保证了官方法规原则性的同时,又有许多通融之处。

法令、规矩和人情共同成为保证商业正常运行的屏障,也是司法者判决商业案件的重要依据。

那么,商业信用又在清初商业活动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商业信用加速了市场上的资本流通,灵活了商人们的资金周转。并不是每个商人都是家财万贯。许多中小商人的资金往往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商业信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商人资金问题。

其次,在进行商业信用行为的同时,有效减少了传统货币的流通,降低了传统货币在社会商业交易额中的比重。清朝初期,市面上流通的货币相对有限,货币的总价值远小于市面上流通的商品总价值,在面对庞大的商品数量上,传统货币面临着严重不足的问题。

可以说,商业信用的出现,减轻了由传统货币不足带来的市场负担。

商业信用带动了商业资本的转化,间接促进了包括农业、手工业在内的生产。由于,清朝初期市面上流通的货币不足,所以,生产者缺乏生产资金,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商业信用出现后,供应者通过预订,为生产者提供了充足的生产资金,既保障了货源,又帮助生产者解决了资本不足及销售无门的问题。

清朝初期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琳琅满目,从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教育一应俱全,商业信用中的赊销行为促进了商品的消费,进而带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的货币采用复本位制,流通的货币有两种:银两与铜钱,携带不便。商业信用出现之前,货币的流通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同时,还会耗费大量的运输成本。商业信用出现后,商人们仅揣着票据即可四处行商,不需携带过多的银钱。

如此,大幅降低了运输成本的同时,更是避免了他们承担过多的运输风险。

参考资料: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清初的商业信用体系》、《中国古代的“信用行为”》、《古代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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